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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4 21:19:13

托育保健人员,每人每年补助2-5万元

近日,浙江湖州吴兴区发布《吴兴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标准办法》。

 

针对普惠性托育机构,提供建设补贴、运营补贴、专职保健人员补助、示范奖补等四类补贴。

 

其中,针对专职保健人员补助,每人每年补助2-5万元。

 

针对专职保健人员的补贴,在全国应该属于首例。

 

补贴相关文件,全文如下: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吴兴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标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223

 

 

吴兴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标准办法

 

为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覆盖面,构建以普惠性托育机构为主的服务体系,促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吴政办发〔202051)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区托育机构达到《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或《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要求的,给予适当补助,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补助对象

 

2020年至2025年期间新建或改扩建,达到《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或《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要求,具备办托条件,在有关部门依法登记,且经区卫生健康局备案或区教育局许可的全区普惠性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

 

二、补助标准

 

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经费包括新增托位建设补助资金、运营补助资金、专职保健人员补助资金和示范奖励补助。

 

(一) 新增托位建设补助。对经相关部门验收达标已通过区卫生健康局备案或区教育局许可并投入运营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其新增托位实际投入的相关费用的4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托位,按三年4:3:3的比例发放。

 

(二) 日常运营补助。按要求执行年度报告制度,上一年度考核合格并规范开展托育服务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对实际入托人数按1500/·年给予补助,从申请当年开始补助(入托人数不足10人的,按10人补;超过备案核定托位数的,超过部分不享受财政补助)

 

(三) 专职保健人员补助。普惠性托育机构配备有医学资质的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根据职称级别(需提供医学相关资格证书)每人每年补助2-5万元。

 

(四) 示范奖励补助。普惠性托育机构被评为区级以上示范型机构的最高可获15万元补助,其中区级5万元,市级及以上10万元。

 

三、资金拨付方式

 

(一) 新增托位建设补助。由各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向所在乡镇街道卫生健康职能部门申报。乡镇街道卫生健康职能部门审核资料并现场评估后,将资金补助申请表报区卫生健康局,区卫生健康局评估确认后,区财政局按标准将经费拨付到各普惠性托育机构。

 

(二) 日常运营补助。每年3月底前和9月底前由各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申请,以年度工作考核为基础,考核内容依据《吴兴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考核细则》(附件4)执行,考核得分率低于80%的,取消日常运营经费补助。区卫生健康局建立普惠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的考核评定机制,并负责对普惠性托育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区财政局备案,区财政局根据区卫生健康局核评结果,拨付到各托育机构。

 

四、明确职责,强化管理

 

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补助由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负责实施。

 

1. 区卫生健康局职责:负责牵头制订每年托育机构建设实施规划,抓好项目的检查、验收、考核和资金拨付。

 

2. 区财政局职责:负责将婴幼儿托育服务必要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项目补助资金及时到位。

 

3.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职责:规划本地区年度实施项目,确保项目按托育机构建设的规范要求实施,落实监管责任,抓好项目的督促、落实及机构运营后的日常监管。

 

4. 各托育服务机构职责:严格按照《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或《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做好项目申报,抓好项目的质量和进度;规范开展托育服务。

 

五、监督检查

 

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结合托育机构报送的相关材料,对全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整改、停拨并收回相应财政补助资金:

 

(一) 虚报托位数,骗取财政补助经费的;

 

(二) 向家长收取与入托挂钩的赞助费或存在乱收费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 上一年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 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日常监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包括疫情防控等方面)

 

(五)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

 

(六) 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本通知自2022324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