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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0 22:50:20

托育机构不得设置在四层及以上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联合印发《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对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基本条件、消防安全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等6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指南》明确,托育机构的楼层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不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地下或半地下,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和彩钢板建筑内,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指南》要求,托育机构应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托育机构中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房间,其疏散门数量不应少于2个。


托育机构每50平方米配置15千克以上ABC类干粉灭火器或26升水基型灭火器,且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具。


托育机构应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演练。


托育机构应安装24小时可视监控设备或可视监控系统,图像应能在值班室、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应少于30天。


《指南》强调,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及其蓄电池不得在托育机构的托育场所、楼梯间、走道、安全出口违规停放、充电;具有蓄电功能的儿童游乐设施,不得在托育工作期间充电。


托育机构不得大量采用易燃可燃物挂件、塑料仿真树木、海洋球、氢气球等各类装饰造型物。婴幼儿休息期间,托育机构应明确2名以上人员专门负责值班看护,确保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够快速处置、及时疏散。